国家税务总局于20日下发《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工作,主动评估、分析其出口态势及其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影响,防止骗税及其他涉税案件的发生。 《通知》要求,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在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认真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的基础上,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对2005年5月1日后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企业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据了解,我国目前对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加工的出口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2004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含金成份(包括黄金、铂金)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对含金成份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部署出口含金成份产品较多的地区予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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